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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培佳双语学校章程

作者: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2015年5月29日经校董事会会议、2015年5月29日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6月5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备案,自2015年9月2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上海培佳双语学校创办于1995年7月。由一所小学为起点开始创办,经过历次迁址和更名,规模和建制不断扩大:上海市培福佳小学、上海市培佳实验学校(九年一贯)、上海市培佳双语学校(十二年制)、上海培佳双语学校。2007年深化体制改革,学校转制为由上海海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学校。2007年以来,学校倡导并践行“卓越的教 快乐的学”的核心办学理念,致力于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实践与研究,共同解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瓶颈,以提升教师的整体专业水平来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质量,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上海培佳双语学校”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培佳双语学校。英文名:Shanghai peijia bilingualschool.(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351弄70号。邮编:200061。

学校网址:http://www.peijia.com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普陀区教育局下属上海海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所十二年制的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机构登记代码是:73455104-7。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适龄儿童和中小学生,招生规模以普陀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学校把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发展学生的个性作为根本任务。

第六条  办学理念:卓越的教,快乐的学。

第七条  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学校以“培佳树人”为愿景,以“卓越的教,快乐的学”为核心价值理念,教学生做人、授学生知识、培学生能力,让每一个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有利于师生共成长,讲求发展与合作的精神文化家园。

第八条  学校以教师自我超越的教育态度和专业精神,以真诚挚爱的高尚师德,以科学的教育教学过程和方法,以高效的教育教学技术和水平,创造性地为学生创设愉悦的学习情境,帮助学生体验收获知识、取得进步、成功的兴奋和喜悦,让学生能为拥有足够的学习机会和时空而感到幸福。学校关注教育中每一个人发展的重要环节和要素,充分运用民办学校的体制优势,寻找民办学校的讲求“人本、成本、校本”的运作机制和环境,创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品牌。

第九条  校风:严格造英才 务实报国家

教风:用信 用新 用真心

学风:乐学 笃行 善创造

办学箴言(Motto):卓越的教、快乐的学

EXCELLENT TEACHING&JOYFUL LEARING

学校标识:培佳图标(60px).png

标识说明:绿色的三棵树木代表学校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年段,黄色的土壤孕育着树木,寓意学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愿景,外圈中文校名和英语办学理念体现学校中西合璧的双语教学特色。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编制学校发展规划,落实学校发展的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学校自主督导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校长室、中学部、小学部、国际课程开发部、共青团、少先队、科研室、工会、后勤保障部、生活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第一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由教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等人员组成。共设5人,任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成员出席,董事会所做决议才有效。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议事原则是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

第十七条  校长职责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校长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二)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三)校长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要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四)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上级领导部门要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校长的工作,领导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加强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等。

(二)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组织负责人个人素养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中青年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管理等。

(三)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等。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思想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制度建设等。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一)教代会职权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二)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三)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学部和德育领导小组组成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面育人原则,贯彻“立德树人”的精神,落实国家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坚持“培佳树人、课程引领、机制创新、三位一体”工作原则,形成“责任分担、能力共建”的新德育工作管理组织网络,完善以年级组管理为主的日常德育管理机制,建构全面、细致、规范的德育工作考评体系,培育并推广中小学部各有特色的德育课程,建设并优化班主任、学科教师、家委会、社区教育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局面,培养具有培佳特质的中小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工作的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由分管校长、学部、教研组和备课组组成的管理体制。;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度,使用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国家通用的标准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在“二期课改理念”的指导下,加强课程的领导和管理力度,以“轻负担、高效益、多类别、分层次、个性化”为目标,探索建立国际接轨的新课程,完善并优化数理人文课程,拓展双语、科技创新课程,进一步构建“人文情操奠基、国际课程引领、数理思维见长、科技创新特色课程”的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学习的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快乐学习,个性发展。

(四)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开齐、开足、教好各门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占课或私自代课,调课必须通过学部批准。

(五)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结合“卓越的教,快乐的学”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六)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教研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教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教师特长,着力培养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学校参照绿色质量指标体系,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和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委派。

第二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并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  校长任期为一年,可续聘并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连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室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校长是该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并对举办者和学校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三)熟悉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专职在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计划、方案、决定;

(二)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

(三)拟订学校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及工资标准;

(四)拟订筹措办学经费方案、招生规模及收费标准;

(五)提名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六)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件;

(七)根据学校章程制订、修改学校规章制度;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九)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学校董事会或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离任,应依法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解聘: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出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主动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学校举办者要求免职的。

第六章   学校

三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开展合法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规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管理。按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依法使用国家投入学校的办学设施和经费。

(四)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实行课程自主设置与实施。

(五)依据法规聘用教职员工,对其工作进行管理。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办学的非法干涉。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办学的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照《学校章程》治校,确实维护国家、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产权,不得使国家资产遭受损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侵吞学校财产。

(三)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生教育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国家的督导,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六)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以校本培训为载体,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立足校本培养与谋求自我发展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教师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人事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是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小学至高中阶段的教育,招收上海市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中小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入学制。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初步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强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等事项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对学业优秀、品格健全、注重兴趣、能成为广大同学学习榜样,综合素质高的学生给予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机构,成立大队、中队、小队,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学生组织意识。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少代会,各级各类少先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建立少代会提案制度,鼓励队员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机构,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团支部,设立学校团委,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学生组织意识。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团代会,团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建立团代会提案制度,鼓励团员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二条  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在及时与监护人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处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并告知申诉期限。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为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相互沟通,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由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委员会组成。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资格随学生毕业自动消失。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沟通学校和家庭、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通过家长委员会会议,通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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